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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风险揭示书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 2024-05-08信息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2023年10月14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出借风险揭示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出借风险揭示书》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24年5月13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2024年第一版)》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部分及原因

二、……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二、……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根据证监会通知《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监管,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删除“实时”。

七、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七、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投资者支付借券费用。投资者可能面临证券出借实际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增“投资者可能面临证券出借实际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八、证券出借业务为中等风险业务,投资者的风险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应与证券出借业务相适配。如投资者风险等级与证券出借业务不相匹配且您知晓后仍坚持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者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投资者承诺对此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八、证券出借业务为中低风险业务,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等级(含)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参与,本公司不建议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C2等级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该业务。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到期前,应主动进行重新评估,如不主动进行重新评估,或者重新评估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符合本公司证券出借业务匹配规定,亦不主动终止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向投资者提供新的证券出借交易服务,并在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项下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到期后终止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因本条款原因导致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终止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等级下调至R2(中低风险),适当性管理变更为强匹配,特修订此条。

九、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投资者为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出借配售股票,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任何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九、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交易时,其出借的证券须在证券交易所规定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范围内,且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融券投资者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修改此条。

十、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投资者无权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投资者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投资者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十、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投资者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投资者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并不意味其委托本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投资者也无权直接向本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根据交易所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修改表述。

 

十四、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本公司签署的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面临交易无效、取消交易资格甚至面临处罚的风险。

新增条款。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2024年第一版)》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部分及原因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

(六)甲方保证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出借的证券,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七)甲方保证,作为参与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出借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时,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

(六)甲方保证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性措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七)甲方保证,参与证券出借交易时,始终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借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范围内,且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融券投资者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1、(六)中将“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出借的证券”修改为“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性措施,”

2、(七)中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修改此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 甲方的义务: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 甲方的义务:

……

6、甲方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到期前,应主动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符合乙方业务规定,如重新评估后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甲方须主动终止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如甲方不主动进行重新评估,或者重新评估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符合乙方业务规定,亦不主动终止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新的证券出借交易服务,并在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项下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到期后终止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直至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时效持续符合乙方的规定。因本条款原因导致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终止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新增第四条(二)第6点内容,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

2、对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指令,在申报采取前端检查和控制措施;

……

(二) 乙方的义务: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

2、对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指令,在申报采取前端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合格出借人名单、标的证券范围、申报数量与交收路径等,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甲方的申报指令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进行申报;甲方的申报指令经乙方审查通过并不视为乙方保证该申报指令不存在瑕疵,乙方不承担因申报指令或出借证券存在瑕疵而产生的责任。

……

(二)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投资者教育;

……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修改此条。

2、新增“甲方的申报指令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进行申报;甲方的申报指令经乙方审查通过并不视为乙方保证该申报指令不存在瑕疵,乙方不承担因申报指令或出借证券存在瑕疵而产生的责任。”。

3、新增第五条(二)第一点,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

(三)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证券出借交易归还日,出借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且借入人无法偿还该证券的:

①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30个自然日内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②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30个自然日仍未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最多顺延30个自然日。

……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

(三)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

(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上述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三)新增“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删除(四),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2、新增(八)内容。

第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利率

……

(二)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的,顺延期间借券费用按照原费率计算。

因标的证券停牌导致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甲方可以自行与借入人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

第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利率

……

(二)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未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

……

(五)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上述证券出借交易利率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修改(二)。

2、新增(五)内容。

第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一)……

甲方通过外围交易系统进行委托申报的,需由乙方决定是否给予甲方自行证券出借指令权限。

……

(四)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类型为: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

……

第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一)……

甲方通过外围交易系统进行委托申报的,其申报指令内容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四)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类型为: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

……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类型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第四条内容,修改(一)。

2、新增“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类型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二)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导致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二)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重新超过30%的,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参与的业务及期限,标的证券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行使的安排,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产生的相关权益归属和补偿的安排,证券金融公司、乙方、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关于违约的约定及其对权益变动的影响等。

(四)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根据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修改(一)、(二)条表述,新增(三)、(四)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

(四)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证券出借交易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减持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如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如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述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上述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根据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新增第十五条(四)(五)(六)(七)内容。